——韩延文与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民初号二审案号()京73民终2号案由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仪军审判员 李洹审判员 杨洁法官助理刘晓霞书记员姜棋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延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芦瑾,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孙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确认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歌剧《杜鹃山》乐谱享有著作权。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李 洹审   判   员 杨 洁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 官 助 理 刘晓霞书   记   员 姜棋文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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